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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浒新秩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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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六章 同舟共建不是口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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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追查官田去向并不是无限度追查,因为这样做既没必要,也不现实。

  徐泽给出的时间界限是靖中建国元年(公元1101年),并划出了三条红线。

  靖中建国元年之前,侵占官田的,既往不咎,手续不健全的田主到官府办理了相关手续,即可正式合法拥有田面(土地使用权)。

  在这之后侵占的,限定五天时间内主动出首,官府收回田面和田底(土地所有权),对占田者则免予处罚,本年的土地出产仍归占田者所有;

  冥顽不灵,心存侥幸者,一经查出,家主坐监,并补交侵占官田时段内田地出产所得,再罚处同等数量的钱粮。

  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,若是让赵宋朝廷来办此事,要么办不下,要么恨不得敲骨吸髓,哪像同舟社这么仁义?

  这一阶段,主要是对照历年簿籍账册和共建会反馈的情况进行清查,因为不涉及到清查隐田隐户,且同舟社行动有理有据有度,受到的阻力很小。

  大量侵占官田的民户赶在限定时限前,来到官府出首,具结悔过,办理相关手续。

  但仍有五家心存侥幸的“地主”未按时出首,对这种不见棺材不下泪的家伙,自然没有什么情面可言。

  清查的结果不出徐泽意外,侵占赵宋官田最多的,并不是本地地主,反而是赵宋宗室和一些势力连路跨州的大地主。

  “连路跨州”并不是说某地主的地横连数州,这在任何时代都是不可能的。

  大地主土地的来远主要是通过“巧取”,很少会撕破脸“豪夺”,除非不想要家声和长久富贵了。

  华夏人难离故土,就算天灾人祸导致百姓大面积逃荒后,仍会有很多百姓陆续返回家乡生活,小田主们对土地的眷恋比地主更甚。

  因此,即便是不立田制的赵宋,大地主们也很难取得大片“阡陌相连”的耕地,通常是某县有一个大庄子,另一县又有若干小庄子。

  而且,任何一地的土地兼并在某一阶段都有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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